(2015)城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峰与袁洁、陈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袁洁,陈虹,任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洁,农民。被执行人陈虹,农民。被执行人任福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袁洁、被执行人陈虹、被执行人任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卓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