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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振伟诉被告高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伟,高自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韩振伟,男,汉族。被告:高自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伟诉被告高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韩振伟负担。审判员  杨优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