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振伟诉被告高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伟,高自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韩振伟,男,汉族。被告:高自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伟诉被告高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韩振伟负担。审判员 杨优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