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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骆志勇与被告黄明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369号原告骆志勇,男,198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明河,男,199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骆志勇与被告黄明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骆志勇负担。审判员王伟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明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