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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秦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