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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贾凡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29号罪犯贾凡,无业。罪犯贾凡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3)沛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3)沛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凡在服刑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炊事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贾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 立 刚代理审判员 李 红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玉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