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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张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张连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张宝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有,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张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费用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