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张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张连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张宝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连有,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张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费用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