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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42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坡里行政村耿菜搂自然村66。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412105010。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