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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盛某某,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人盛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桂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桂某甲,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岳山村前门组22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丰裕村盛屋组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盛某某之妻。本院指定桂某甲哥哥桂某乙担任桂某甲的指定代理人。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桂某甲于2014年6月11日在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被申请人智力低下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双方多次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某甲民事行为能力予以认定,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在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桂某甲的家庭成员包括丈夫盛某某、父亲桂本祥、母亲强小英、哥哥桂某乙、姐姐桂春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盛某某申请,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桂某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8月3日出具皖昌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年幼时智力发育滞后于同龄人,适龄上学时由于学习成绩特差,只上小学一年级后未再上学,不能完成小学学业,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成年后工作能力差,做事讲话不经头脑考虑,兴趣就是贪玩,不能完全自理生活;2、精神检查无明显言语障碍,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力检测发现其对语言的理解和使用有不同程度的延迟,其语言的理解能力、逻辑推理及对同类物体的抽象概括能力极差,对生活常识缺乏认知能力,复杂计算困难,只能进行个位数的加、减法计算。注意力难以集中,情感表现显幼稚,与其年龄不符。无内省力;3、社会适应能力差,在家人督促和帮助下学会简单的自我生活料理,但家务活和一般的劳动能力基本不能完成;4、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检测:智商(IQ)55。综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本院经审查予以采纳,申请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桂某甲父亲桂本祥、母亲强小英及哥哥桂某乙均同意由桂某乙担任桂某甲的监护人,且桂某甲的日常生活经常由桂某乙进行照料,故本院指定桂某乙为桂某甲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桂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桂某乙为桂某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