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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宛敏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左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宛敏建,左伟,赵敬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宛敏建。委托代理人:丁太平,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伟。委托代理人:王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敬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宛敏建、左伟、赵敬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与被上诉人宛敏建、左伟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