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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翟玉清、翟传俊女儿)与孙希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原告翟玉清。原告翟传俊,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翟玉清(系原告翟传俊女儿),户籍地及现住地同原告翟传俊。原告陈绪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苏省洪泽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翟玉清(系原告陈绪平女儿),户籍地及现住地同原告陈绪平。被告孙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清、翟传俊、陈绪平诉被告孙希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清、翟传俊、陈绪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清、翟传俊、陈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翟玉清、翟传俊、陈绪平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