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宗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何宗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252号原告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潭。委托代理人杨嘉成,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何宗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宗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何宗信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杨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