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腾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8070-7。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行董事长。被告腾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腾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郑明勇人民陪审员谭代魁人民陪审员王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