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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薛春刚与德州市陵城区丁庄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刚,德州市陵城区丁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初字第27号原告薛春刚,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丁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石永德,德州市陵城区丁庄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德州市陵城区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刚诉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丁庄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春刚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春刚负担。审 判 长  徐一超审 判 员  王焕强人民陪审员  张富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