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穆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穆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审判员 朱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