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88号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被告:王国权。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9元,减半收取3354.5元,由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