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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芦法执补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升与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升,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芦法执补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廖升,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金泉小区*栋***号。被执行人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飞阳、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升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廖升支付借款220000元、支付利息840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8400元、执行费45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市华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