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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牛某甲,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系原告妗子。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