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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周启德申请执行李永鑫生命健康权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德,李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周启德,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永鑫,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周启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费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永鑫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金额以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远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