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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明贵与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刘明贵。被告柴昌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贵与被告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明贵负担。审判员林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