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明贵与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刘明贵。被告柴昌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贵与被告柴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明贵负担。审判员林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