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东晓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晓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东晓,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某某号。曾于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东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东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东晓于2013年2月中下旬,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某室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苗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东晓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苗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韩东晓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韩东晓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东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韩东晓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东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