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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任敦明申请执行李彬、王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敦明,李彬,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79-1号申请人任敦明,男,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彬,男,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彬之妻。任敦明与李彬、王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敦明于2015年7月22日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宁陵法院依法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到宁陵县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李彬系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与被执行人王萍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均系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出具。2015年4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对“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本案中所涉及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在宁陵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2014)商睢证民字第7169号公证书、(2015)商睢证执字第156号公证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建审判员  吕 峰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