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治刚与王丽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仙,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7号原告孙玉仙,女,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才战、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铁成,主任。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铁群,主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仙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桥村委会)、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鸦陈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才战,二被告双桥村委会、老鸦陈办事处代理人项修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4月,原、被告双桥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1份,约定被告双桥村委会将集体土地3.62亩发包给原告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为30年,其中菜地1.74亩,原告以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订协议后,原告在1.74亩菜地上栽满数百棵果树。2013年10月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双桥村委会书记带队将原告的1.74亩菜地强行推平,欲建酒厂。原告认为被告老鸦陈办事处委托被告双桥村委会征用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原告位于老鸦陈街道双桥村五组的1.74亩承包田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被告老鸦陈办事处委托被告双桥村委会对本案所涉土地征收合法合规,原告所诉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征地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人民陪审员 周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