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戴海梅与施祖荣、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祖荣,戴海梅,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顾耀华,苏海荣,单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祖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海梅。原审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兴海路。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顾耀华。原审被告苏海荣。原审被告单龙兵。上诉人施祖荣因与被上诉人戴海梅、原审被告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顾耀华、苏海荣、单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7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施祖荣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施祖荣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祖荣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祖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