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莫猛、谭文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猛。200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文燕。2005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猛、谭文燕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大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猛、谭文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莫猛伙同“小林”(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7栋4门XXX室被害人胡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北区桥园里50门XXX室被害人王一X家中,将防盗门门锁撬坏但未能进入室内实施盗窃。3、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9-46门XXX室被害人董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和黄金戒指一枚。4、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西区寿园里12门XXX室被害人阎XX家中,撬开防盗门锁后入户盗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两对黄金耳环、一条白金手链、一枚黄金坠、一条白金项链。5、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静安里11栋1门XXX室被害人徐XX家,将防盗门门锁撬坏但未能进入户实施盗窃。6、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辽宁里14栋1门XXX室被害人刘XX家中,将防盗门门锁撬坏但未能进入户实施盗窃。7、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西区珠海里40门XXX室被害人陈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12000美元、黑色牛皮钱包一个、白金项链一条、碧玺吊坠一个、银项链两条、银手镯一个。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猛、谭文燕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猛、谭文燕二人有三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莫猛对指控的第一、二、三、五、六、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辩解称,只盗窃了耳环。被告人谭文燕对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辩解称,未参与该起盗窃。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莫猛伙同“小林”(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7栋4门XXX室被害人胡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桥园里50门XXX室被害人王一X家中,采取撬坏防盗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但未窃得财物。3、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9-46门XXX室被害人董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和黄金戒指一枚。4、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西区寿园里12门XXX室被害人阎XX家中,撬开防盗门锁后入户盗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两对黄金耳环、一条白金手链、一枚黄金坠、一条白金项链。5、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静安里11栋1门XXX室被害人徐XX家,将防盗门门锁撬坏但未能进入户实施盗窃。6、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辽宁里14栋1门XXX室被害人刘XX家中,将防盗门门锁撬坏但未能进入户实施盗窃。7、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莫猛伙同被告人谭文燕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河西区珠海里40门XXX室被害人陈XX家中,采用撬棍撬防盗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12000美元(当日人民币兑换美元牌价中间价为614.46元人民币/100美元,折合人民币73735.2元)、黑色牛皮钱包一个、白金项链一条、碧玺吊坠一个、银项链两条、银手镯一个。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莫猛、谭文燕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莫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谭文燕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7日21时5分,塘沽分局杭州道派出所接110指派出警,报警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华里17-4-XXX号的家中被盗,被盗现金2000元;2014年10月5日21时49分许,王一X报警称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桥园里50-XXX的家中被盗,其于当日8时许锁好门后有事外出,21时49分许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随即报警。经查看未发现有财物被盗;2014年10月5日19时25分许,董XX报警称其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康桥里46-XXX号家中财物被盗,其于当日12时30分左右锁好门后外出,19时25分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撬了,卧室内财物被盗,被盗现金3300元,一枚6克左右金戒指,民警接报后受理此案;2014年10月11日9时10分至22时之间,事主阎XX位于河西区寿园里12-XXX号家中被盗,被盗首饰手机等物;2014年10月12日19时54分塘沽分局杭州道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称事主徐XX发现滨海新区静安里11-1-XXX号发生财物被盗案件,门锁被撬坏,未发现财物被盗;嫌疑人供述于2014年10月12日在辽宁里14-1-XXX号欲入室盗窃未遂,事主未有物品丢失,故未报警;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河西分局越秀路派出所接报警称河西区珠海里40-XXX号被盗,随后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2014年10月14日塘沽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温家房子平房内将涉嫌入室盗窃的嫌疑人莫猛和谭文燕抓获归案。2、被告人莫猛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一共实施了八次盗窃行为。第一次是我和一个叫小林的男子在塘沽一个小区的一家住户实施的盗窃,后来我带民警指认了盗窃的地点是塘沽兴华里17-4-XXX号,第二次是我和谭文燕在河北区一家住户实施的盗窃,但是没有偷到东西,后来我带民警辨认出盗窃地点是河北区桥园里50门XXX号,第三次是我和谭文燕在河北区一家住户盗窃的,辨认的地点是河北区康桥里46门XXX号;第四次是我和谭文燕在津南区咸水沽一家住户实施的盗窃,当时我们正在撬这家住户的门锁,发现有人来了,于是我俩就跑了,我现在对这家住户的地址没有印象了,第五次是我和谭文燕在河西区的一家盗窃的,后来辨认的地点是河西区寿园里12门XXX号,第六次和第七次我和谭文燕在塘沽盗窃的两家住户,但没有偷到东西,后来我带领民警辨认的盗窃地点是塘沽静安里11-1-XXX号和塘沽辽宁里14-1-XXX号;第八次是我和谭文燕还有”肥肥”在河西区的一家住户实施的盗窃,后来我带民警指认盗窃的地点是河西区珠海里40-XXX号。我和小林是在2014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通过朋友认识的,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后来到了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天津北辰东方之珠附近逛街的时候碰到他了,他让我和他一块去塘沽偷东西我就同意了。2014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7点多,当时我在北辰温家房子路边等小林,后来小林从他住处拿了两根盗窃用的撬棍,然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塘沽在北海明珠下的车,然后让出租车走了,我们溜达到旁边的兴华里小区,到了靠近马路边的17栋4门楼下,我们看4楼住户没有开灯,我们就上去了,小林先敲了敲XXX号住户的门,没人开门我们就知道里面没人,这家防盗门是棕红色的,小林用撬棍敲掉防盗门的锁芯,然后小林让我进屋偷东西,我看到大卧室床上有一个男士手包,我把里面的一叠人民币偷走了,然后翻了翻没有找到其他值钱的东西,于是我和小林就下楼了,在楼下我数了数大概有二千元左右,我们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到温家房子,我和小林一起吃了个饭,然后每人分了800元钱我们就分开了,我就再也没有联系过小林。2014年8月份的时候,我在广西老家和一个叫阿旺的学的撬防盗门锁的技术,并且我还让打铁匠按照我给的图纸坐了一套撬锁的工具,后来我就找到老乡谭文燕跟他说咱没钱,需要找一点钱去,意思就是出去撬防盗门偷东西,当时谭文燕就同意了,后来我就和谭文燕来天津实施盗窃,谭文燕和我一个村的,我们同时被警察抓住的。2014年10月4日我和谭文燕到了天津,我们先在北辰温家房子那里租了一间瓦房,2014年10月5日晚上5点多我和谭文燕从住处叫了一个出租车到了河北区桥园里,我们就在小区溜达,后来我们到了50门的5楼,我敲了敲XXX住户的门,没人答应,我们确定这家没人就拿出撬锁工具打开这家的红色防盗门,打开之后我让谭文燕在门口看着,来人好叫我我就进屋找东西,进屋之后没有找到什么值钱东西,我们从那家出来了,然后从小区出来了。第三次也是2014年10月5日这天,我和谭文燕从桥园里小区出来以后去了旁边的康桥里小区,到了46门XXX号我敲门没人答应于是就用工具把防盗门撬开,我还是让谭文燕在门口守着,我进去翻东西,在客厅的电视柜里翻到了3000多元人民币现金还有一枚黄金戒指,后来我们就打车回到了温家房子。这枚黄金戒指让我们转天给卖了,大概3克重,卖了600元人民币,我们俩一人分了1800元人民币,分的钱都花了。就在这次我和谭文燕偷完东西回到温家房子之后,我们在附近找到了一个叫”肥肥”的广西老乡,平时我也管他叫”老洞”,我知道他也是在天津这边撬锁偷东西的,他给我们介绍一个男出租车司机,并把司机的电话给我们说如果我们出去偷东西的时候就给这个司机打电话,每次出去给他些车费就行。2014年10月6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我和谭文燕想出去偷东西,我就给肥肥介绍的司机打电话让他拉我们去咸水沽,然后司机就过来接我们了,我们在咸水沽街里的路边下车,寻找适合偷东西的居民区,然后我们找了一个没有保安和摄像头的小区,随便找了一栋楼的四楼还是五楼,我按了门铃看屋里没人答应,就知道这家没人,于是就拿出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准备撬门,我让谭文燕在旁边看着点人,在撬门的时候旁边的邻居不知道怎么就出来了,我们就跑了,然后坐这个司机的出租车回到了温家房子。第五次是在2014年10月11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谭文燕带上撬锁工具,打了一辆不认识的出租车让司机拉到了天津第四医院附近就下车了,我们到河西区寿园里小区12门XXX号住户门口,我敲门没人答应,我就知道这家没人,于是我们就开始撬门,撬开之后我让谭文燕在门口把风,我进屋去翻东西,进去之后在衣柜的夹层里翻到一对耳环和一个戒指,别的东西没有找到,然后我就拿着这些东西和谭文燕下楼去了,然后打车回到了住处,第二天我们在一个首饰摊卖掉了耳环和戒指,一共有7克左右,卖了1400元人民币,每人分了700元人民币。第六次和第七次是在2014年10月12日晚上6点左右,我给肥肥介绍的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让他来接我和谭文燕,过了一会司机就来了把我们送到了塘沽,我们在塘沽北海明珠饭店门口路边下车了,我让司机在那等我们,我和谭文燕转到静安里11-1-XXX号我敲门没人答应,我就用撬锁工具撬门,但是没有撬开,于是我们俩就走了,后来我们又溜达到了辽宁里14-1-XXX号,我敲门里面没有答应,我就开始用工具撬门,但是这时候听见有人上楼,我和谭文燕就跑了,后来我们就找到那个男出租车司机,让他拉我们回到了北辰区的温家房子的住处了。第八次是2014年10月13日晚上6点钟左右,肥肥带着一个比较胖的男出租车司机到我们住的地方,找我和谭文燕,让我们跟他一起偷东西,当时我们就同意了,我们带着工具让这个司机拉我们到了河西区珠海里小区,我们三人到了40门5楼,肥肥敲了敲XXX号的房门没有人答应,我就拿出撬门工具撬开了防盗门,我们让谭文燕在下一层的楼道呆着看有没有人上来,我和肥肥就进入到这家住户里,当时我和肥肥都带着手套,分开在这家找东西,我从小卧室的办公桌抽屉里面找到了一沓钱,是外国钱,我没数就直接给了肥肥,他把钱拿过去装到口袋里,当时肥肥在大卧室翻东西,我们翻了一会儿我也没有找到别的东西,后来我们三人就坐那个出租车回温家房子了,在回去的路上,肥肥把偷来的外国钱数了数说是偷了一万块钱,我们到住处后每人分了3300块钱,我把我分的钱给了谭文燕,让他一起收起来,不知道谭文燕后来把钱放到了哪里。我在这家没有偷到别的东西,不知道肥肥有没有偷到别的东西,他也没有跟我们说。我们准备10月14日坐车回老家,所以偷完这家之后,我就在回温家房子的半路上把撬锁的工具都扔到旁边的河里了,具体哪个河我也不记得了。我和谭文燕到天津后,每人买了一个天津的手机号码,我记得我使用的是187××××1826,谭文燕使用的号码和我的很相似,也是187的,但是具体记不住了。经辨认,被告人莫猛对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两组照片辨认后,指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就是同案犯谭文燕;第二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就是在2014年10月12日搭载其和谭文燕到塘沽实施盗窃的出租车司机,即本案中证人段××。3、被告人谭文燕供述,证实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4、被害人胡XX陈述,证实2014年7月17日20时许,我吃完饭后从我住的塘沽兴华里17-4-XXX号家中锁好门出来遛弯,到了晚上9点多我回家发现门锁被撬坏了,家中被盗了2000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这些钱放在我的男士手包里,手包放在大卧室的床上。5、被害人王一X陈述,证实2014年10月5日早上8点左右,我锁好我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桥园里50-XXX号家中的门就出去了,到了晚上10点左右我回家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我意识到家中被盗了,因为家里没有值钱的东西,没什么被偷的,于是我就报警了。6、被害人董XX陈述,证实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锁好我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康桥里46-XXX号家门有事出去了,到了晚上7点多我就回家了,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我意识到家中被盗,发现被盗了现金3300元,都是百元面值的,还有一枚金戒指,是2014年3月花2000多元买的,都放在卧室的柜子里,于是我就报警了。7、被害人阎XX陈述,证实我租的河西区寿园里12-XXX号房子被人技术开锁了,屋里的财物被盗了,我是在今早9点10分锁好门离开的,晚上10点回来的时候门是被锁上的,但是东西被盗了。被盗了两对金耳环,一对是花朵状,一对是桃心状,都是周大福的,一个周生生牌子的金项链,一个金坠双面佛形的,一个白金项链和手链,一个白色苹果4S手机,被盗的物品都是放在卧室的床头柜上了。8、被害人徐XX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下午1点钟左右,我和妻子出去的时候我们住的塘沽广州道静安里11-1-XXX号的家门防盗门是锁好的,到了晚上7点45分我回家的时候刚要拿钥匙开门,发现防盗门外的把手被撬变形了,锁芯被扔在地上于是我就报警了,经查看没有什么东西被盗,但是防盗门有被撬的痕迹。9、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12点多,我从家里出去了,等我12点50分回到我家的时候我发现防盗门的门锁被撬坏了,我就意识到我家被盗了,但是人没有进屋,我发现人没有进屋就没有报警,我进屋也没发现什么东西被盗,就自己找修锁师傅把门修了一下。10、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我是今天下午4点45分离开我在河西区珠海里40-XXX号的住处,等我晚上8点多回家的时候,发现门锁被撬坏了,家里被盗了,丢失了12000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黑色牛皮钱包一个,白金项链一条,碧玺吊坠一个,两条银项链,银手镯一个,别的就没有了。美金是放在写字台的抽屉里面,其他的东西是放在衣柜的抽屉里面。11、证人段××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没有参与盗窃,我只是开出租车拉过一帮南方人,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拉这些南方人的,我拉他们去过塘沽区、河西区、津南区、大港区、宝坻区、蓟县其他我就想不起来了。我原来开的是红色江淮汽车,车牌是津K×××××,还有租的出租车,车牌是津E×××××花冠汽车,和我姐夫王二X开车拉过这些南方人。我现在用130××××0209和130××××3706这两个手机号码。我10月份拉过两名南方人来塘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下午四五点钟有个南方人给我打电话要租车,我就开车去大毕庄接的他们两个人,其中一个男的个子很矮,就一米五几,三十多岁,还有一名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他们要去塘沽车站北路附近,我走的空港港城大道,我给开到北塘去了,然后绕到车站北路他们两个人在北海明珠下的车,六、七点钟的时候我们到的,然后我就等他们,一直到9点左右他们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们,然后我在北海明珠斜对面红绿灯右拐有个网吧,他俩人在网吧外面等着,然后我开车拉着他们走的津滨高速回去了,我把他们送到温家房子一个厂子门口在村的边上,然后他们两人就下车了,他们给我了总计260元车费。这两个人去的时候和回来的时候身上都没有带东西。2014年10月13日下午两三点有个南方口音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河北省雄县高速服务区接他们两人去天津市,我后来就开车去了,到雄县是下午六、七点钟,他们说从广西刚坐长途汽车过来,这两个人我以前没有见过,都是30来岁,然后让我拉他们去北辰区温家房子,我就去了,到了的时候已经晚上9点多了,他们付我450元车费然后我就走了。我还拉过一名男子去过市里,时间是在八九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是从大毕庄接的,去市里什么地方就不知道了,到市里他给我结了车费我就走了,过了三四天这男子又给我打电话,我就又去大毕庄接到该男子还有另一名男子,他们坐车到津南小站医院下的车,给我了100多元车费我就回来了,过了一星期左右,这两名男子让我从大毕庄接他们,然后去的是蓟县,他们在蓟县人民医院下的车,我等他们一个多小时,然后在人民医院接着他们回到了大毕庄,这次他们给我结了550元车钱。这些南方人应该是坐我车的时候我给他们留的电话,然后他们再把我的电话告诉他们的朋友,这些人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最多坐过我两三次车。经辨认,辨认人段××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出第一组中的10号男子就是其在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在大毕庄搭载的两名嫌疑人的岁数较大、身材较矮的人,即被告人谭文燕;另一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另一岁数较小、身材较高的人,即被告人莫猛。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17日塘沽分局刑侦支队对塘沽兴华里17栋4门XXX室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防盗门外侧门锁损坏,锁芯内可见锡纸,随后民警制图一张,照相12张;2014年10月11日河西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对河西区寿园里12-XXX号室内被盗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门锁未见撬压痕迹,随后民警制图一张,照相7张;2014年10月13日河西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对河西区越秀路珠海里40-XXX号入室盗窃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防盗门锁芯断裂,门把护板处有撬痕,随后民警制图一张,照相11张。13、外汇牌价(中国银行天津福建西路支行出具),证实2014年10月13日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614.46元。1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文燕使用手机187××××8216在2014年10月12日18时09分的基站位置为塘沽集装箱北塘;被告人莫猛使用手机187××××1826在2014年10月12日18时03分至12分的基站位置为塘沽新北路与南营路交口馨宇家园市场院内,19时58分左右基站位置为塘沽广州道与锦州道交口金海湾宾馆有限公司,21时23分基站位置为塘沽杭州道与车站北路交口;被告人莫猛使用手机187××××1826在2014年10月11日19时11分基站位置为河西区友谊路42号如家酒店,19时32分和44分和20时17分基站位置为河西区环湖东路21号东湖小学后院,20时59分基站位置为河西区黑牛城道221号,西青区滨水医院。15、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莫猛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谭文燕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31日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2月21日释放。16、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莫猛带领民警指认出塘沽兴华里17-4-XXX号就是其伙同”小林”在2014年7月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莫猛带领民警指认出河北区桥园里50-XXX室就是其伙同谭文燕在2014年10月5日下午撬坏门锁欲实施盗窃的地点;指认出河北区康桥里9-46-XXX号就是2014年10月5日破坏门锁进行盗窃的作案地点;指认出河西区寿园里12-XXX号就是伙同谭文燕在2014年10月11日下午撬坏门锁实施盗窃的地点;指认出塘沽静安里11-1-XXX号和塘沽辽宁里14-1-XXX号就是伙同谭文燕在2014年10月12日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莫猛带领民警指认出河西区珠海里小区40-XXX号就是其伙同谭文燕、韦元利于2014年10月13日一起实施盗窃的地点。17、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均系司法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猛、谭文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文燕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猛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猛、谭文燕在共同实施第二、五、六盗窃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并结合被告人莫猛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莫猛、谭文燕所提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莫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燕对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莫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文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谭文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莫猛向被害人胡XX退赔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莫猛、谭文燕向被害人董XX退赔人民币3300元、向被害人陈XX退赔美元12000元(折合人民币73735.2元)。被盗赃物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