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樟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樟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1号罪犯刘樟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樟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令被告人刘樟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7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樟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0年4月2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樟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严重暴力犯,累计扣七分,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樟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