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法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林,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唐爱林被执行人蒋永红本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初字笫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永红在10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永红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永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乐东利国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永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乐东利国支行账号为62×××79的存款,以18669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苏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