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海辉与罗昌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辉,罗昌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马海辉,被执行人:罗昌列,申请执行人马海辉与被执行人罗昌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罗昌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昌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惠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