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新奎与叶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李新奎,市民。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市民。原告李新奎诉被告叶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新奎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奎撤回对被告叶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