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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汤平明、叶晓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平明,叶晓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人汤平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晓聪,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汤平明与被执行人叶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晓聪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房产及室内物品,并拟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