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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丽娜与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娜,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61号原告:史丽娜。被告: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娜与被告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丽娜负担。审判员  石瑷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