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梅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赖洪生与赖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洪生,赖少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梅民初字第46号原告:赖洪生,男。被告:赖少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洪生诉被告赖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洪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旭波人民陪审员  郑庆生人民陪审员  吴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