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吴海山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吴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朱毅。被申请人:吴海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吴海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海山名下坐落于永中新联村(所有权证号035485)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海山名下坐落于永中新联村(所有权证号035485)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