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邝青林诉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青林,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原告邝青林,男,1962年2月3���出生,汉族。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青林诉被告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青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青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青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邝青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普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