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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邝青林诉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青林,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原告邝青林,男,1962年2月3���出生,汉族。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青林诉被告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青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青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青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邝青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普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