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兴翠与胡秀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翠,胡秀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何兴翠,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胡秀刚,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翠诉被告胡秀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兴翠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