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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兴翠与胡秀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翠,胡秀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何兴翠,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胡秀刚,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翠诉被告胡秀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兴翠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