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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培民、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1035-2。法定代表人刘更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培民,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春妹,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培民、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德化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文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