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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石利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石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劲,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石利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利芬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栋7层1室房屋,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利芬享有的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栋7层1室房屋(昌2015008544-1)1%的产权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