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53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东海滨江城太平门社区服务中心59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5991-0。法定代表人李文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