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与刘昌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刘昌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桥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5466843-3。法定代表人张文淦,站长。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言,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王敏燕,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与被告刘昌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上街镇粮食管理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闽侯县上街镇粮食管理站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一五年八月十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