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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永良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超士布绒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安徽省永良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超士布绒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6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永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戴永良。被告:汕头市超士布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杨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永良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超士布绒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