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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郭可清与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清,马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郭可清。被告:马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清诉被告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郭可清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