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郭可清与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清,马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郭可清。被告:马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清诉被告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郭可清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