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姜士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宏,刘芝家,刘纯家,河南省台前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16-2号原告:姜士宏。被告:刘芝家。被告:刘纯家。被告:河南省台前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1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纯家驾驶的豫J×××××号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刘纯家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豫J×××××号重型货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纯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纯家驾驶的豫J×××××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