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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述伟与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述伟,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蔡述伟,男,汉族,31岁。委托代理人何然,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协力苑1栋2单元3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述伟诉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述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述伟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蔡述伟负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