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左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居住地望江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1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龙晨光,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左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居住地望江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1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黑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龙晨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在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金华联超市隔壁开设基江电玩中心,设置65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被告人左某在该电玩城进行日常经营管理。2014年3月14日至3月19日,该赌场非法获利106035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在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金华联超市隔壁开设基江电玩中心,设置65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被告人左某在该电玩城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并聘用谢某甲、方某甲、赵某、方某乙等人从事望风、收款、上分等工作。2014年3月14日至3月19日,该赌场非法获利106035元。同年3月19日,望江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扣押赌博机65台及被告人左某随身包内现金16500元,方某乙腰间挎包内现金3400元,同时扣押记账本、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1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赌博机及现金等物品扣押在案,同时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4、银行卡信息,证实以被告人陈某甲开户的银行卡交易情况。5、基江电玩中心营业登记资料,证实基江电玩中心营业登记情况。6、考勤表、经营流水账,证实基江电玩城经营及获利情况。7、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基江电玩城租用房屋情况。8、证人赵某、方某甲、柯某、方某乙、彭某、汪某、韩某、何某、虞某、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基江动漫城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用以及动漫城内人员分工、参赌人员等情况。9、证人嵇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从嵇某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情况。10、证人范某、陈某乙、刘某甲、孙某、檀华春、余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基江电玩城中赌博机的设置、赌博方法及参赌人员等情况。1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其受嵇某的指派为陈某甲经营的基江动漫城维修机器的情况。1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陈某甲及柯某、方某乙、彭某的辨认,苏某是基江电玩城机器维修的人。13、被告人陈某甲、左某的供述,证实由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被告人左某参与经营管理的基江动漫城开设时间、地点、赌博机种类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情况。1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房屋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65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06035元,被告人左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积极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五)项、第二款(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106035元,追缴没收。四、扣押在案的赌资3400元(在方森处扣押的)予以没收。五、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以上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光肖斌审判员 杨绍银审判员 宿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