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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