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