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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景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财,王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28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财,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国人民银行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德志,男,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机械厂退休职工。刘景财申请执行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景财借款26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为1.5%),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之后,被执行人王德志履行了4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予以领取,后王德治未再履行。本院经过查询,现被执行人王德治只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德志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因为冻结工资账户周期长,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