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王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王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和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xx承担。审 判 长 刘慧人民陪审员 张善人民陪审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