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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敏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74号罪犯周敏,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宿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3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原判罚金23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