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李愿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李愿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三荷乡洪山村。法定代表人谭绍富,处长。委托代理人吴用平,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怀兴,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愿梅。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为与被上诉人李愿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以已与被上诉人李愿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李愿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征收计663元,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