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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靖与金堂县转龙镇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金堂县转龙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200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王建军(系原告王某甲父亲),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吴玉(系原告王某甲母亲),女,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转龙小学,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王燕斌,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杰民,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金堂县转龙镇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84元,有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