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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彩虹、邸洪滨诉被告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彩虹,邸洪滨,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313号原告:田彩虹,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邸洪滨,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田彩虹,自然信息同上。被告: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运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虹、邸洪滨诉被告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彩虹、邸洪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奇